您的当前位置: 首页 > 产品中心 > 节能环保炉具系列

新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五条:关于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规定

发布时间: 2024-04-18 06:14:55 来源:节能环保炉具系列
详细介绍

  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、管理服务的机构,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,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、管理服务。

 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、管理服务的,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。

  为了使企业适合安全生产的要求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,对有关设施、设备做安全性能的检测、检验或者认证,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、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等。这些技术、管理方面的服务往往需要由专业的机构提供。

  为了保证有关安全性评价、检测、检验或者认证等工作的客观性、公正性和权威性,要求承担相关工作的机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中立性。因此,这些工作应当由既独立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,又独立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三方机构承担。同时,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许多工作,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,需要由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。而一些生产经营单位,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,缺少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,希望能从有关机构聘请到专业技术人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、管理服务。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对有关服务、管理的需求,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,完善安全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,本条对有关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作了专门规定。

  从事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要符合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设立条件,其人员也要有一定的资 质条件,以保证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。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能申请专业方面技术服务资质证书,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,应当遵守公开、公正、诚信和自愿的原则,按照政府指导价或者行业自律价,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一定要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,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,提供有关的安全评价、检测、检验、认证、咨询、培训、管理等服务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有自主选择权。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强令生产经营单位接受其指定机构的服务。

  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后,从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。按照民法典的规定,在委托范围以内,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。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、管理服务,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,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一点影响,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。因此本条第2款特别强调,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技术、管理服务的,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。

  全文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!这些涉及应急管理 2023-02-14

  新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十一条:关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规定 2023-02-14

上一篇: 【48812】国网武威供电公司聚集“急难愁盼” 力解职工“烦心事”

下一篇: 【48812】莱奥天窗排烟天窗的基本功用和规划的基本要求有哪些?